1-1 第一章:名称和地址

中文名称:荷兰华人总会

荷文名称:Vereniging van Chinese mmigranten in Nederland性质:荷兰范围内华人华侨的社会团体法律依据:荷兰政府颁布的(社团组织管理条例)期限:无限期

注册地址:荷兰王国海牙市 Den Haag The Netherlands总会地址:Gooilandseweg 3, 1381 HR, Weesp-Netherlands.



1-2 第二章:宗旨

弘扬华夏文化,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风俗,致力于促进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和祖籍国的统一大业。不分国别,政治和宗教信仰,联络全荷所有的华人华侨,加强团结,扩大合作关心下一代华人子女的教育,热心于公益事业,争取华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华人的社会地位,努力融入荷兰的主流社会。



1-3 第三章:组织

第一条 凡属于荷兰的华人华侨,均可申请入会。同时,每一个会员均享有退会的自由。

第二条本会最高机构为常务理事委员会的会长团,会长团的总负责人简称为:会长。

第三条 每一届会长,会长团成员任期三年。会长团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。会长由会长团成员投票选举产生。如果出现特殊情况,需由会长团召集常务理事会议进行协商作出决议。本会所有成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第四条本会内设:会长一名,执行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若干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另设名誉会长(名誉会长是历届老会长享誉的),特邀顾问,高级顾问,任期三年。

第五条常务理事会设有:秘书处,会务处,联络部,监察部,财务部,青年委员会,妇女委员会,促进和平统一委员会,慈善爱心机构·文体康乐中心,商务部,后勤部, 宣传部,等等部门。



1-4 第四章:
所有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及工作条文,规章制度。如有严重违背,经本会再三奉告无效者,由本会会长团决议通过,取消会员资格。

1-5 第五章:经费
本会日常经费开支是由本会上下全体会员自行负责。

1-6 第六章
本章程如有修改经过常务理事会会长团以多数票通过。


本(章程)解释权属于本华人总会拥有。